壹、懸掛安全警示牌1。施工現場必須對安全警示標誌進行統壹規劃,繪制安全警示標誌平面布置圖,並嚴格按照平面布置圖進行布置,制定管理措施。2.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高的地方,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如:施工現場入口、施工起重作業區、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鋼支撐、“四口五邊”、高空組裝作業區、動火作業區、機械設備、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電氣設施和機械設備維護等危險部位。3、蓋板、操作平臺踢腳板應塗黃色和黑色安全色,腳手架橫桿、臨邊防護欄桿應塗紅色和白色安全色。現場安全色的使用應符合GB2893-2001《安全色》標準。4.安全警示標誌的高度應與人眼高度壹致。懸掛和立柱環境信息標誌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2m;地方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5、安全警示牌應設置在醒目、明亮的地方,以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工人和其他人員易於看到。特殊場所的安全警示標誌應加照明。6.多個標誌設置在壹起時,應按警告、禁止、指示、提示類型的順序,從左至右、從上至下排列。7.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二、安全警示牌的管理1、施工現場必須指定安全警示牌管理負責人,負責現場安全警示牌的維護和管理。2.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牌壹經張貼,未經管理負責人或項目經理許可,不得遮蓋、遮擋、更換、更改和拆除。任何人不得在安全警示標誌上塗抹、修改或張貼其他物品。3、管理責任人應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工作,確保警示標誌懸掛牢固可靠、整潔醒目。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情況,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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