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擴展數據:
沒收後在壹定時間內歸還手機是老師最常用的手段。壹般來說,意思是考完試再還。但如果歸還時間過長,或者失主堅持不同意,老師仍然占有手機,則可能構成對失主占有和處分權的侵犯。如果老師堅決不還給失主,可以選擇聯系家長,交給他們。
如果手機被沒收不歸還,是違法的,侵犯了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生產資料和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117條?侵占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補償。
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