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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所有權的力量

法律主觀性:

壹、所有權的權力是什麽?

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1,占有。所謂占有,就是民事主體對標的物的實際占有和控制。占有首先是壹種事實狀態。物主可以擁有標的物,也可以交給他人占有。

2.使用。所謂使用,是指根據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物,不損壞物的性質或改變物的性質。使用權壹般可以由所有權人本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權人行使。

3.收入。所謂收益,是指因收藏標的物而產生的收益,具體來說就是收藏該財物的孳息。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前者是指根據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銀行利息、租金等。後者是指根據事物的自然規律和性質所收集的果實、動物產品和其他利益。用益物權壹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範疇,如果同時存在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則用益物權人取得天然孳息。

4.懲罰。所謂處分,就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的權力,即依法處置壹切事物的行為。懲罰分為事實懲罰和法定懲罰。前者是改變或消滅生產或生活中事物的物質形態;後者是指改變標的物的法律命運,即改變標的物的所有權地位。

二、所有權轉移的方式

1,實際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實際控制之下,即標的物直接占有的轉移。這是正常的分娩狀態。

2.概念交付。概念交付分為三種類型:

(1)建議交割。即提取標的物的交付單據取代了實際交付標的物的交付方式。標的物單證,即所有權憑證,包括倉單和提單。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系實際占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取決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發生變化。即雙方簽訂協議,使買受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而不是轉移對標的物的直接占有。這種交付方式在我國民法典中並未得到確認,在此僅作理論上的探討。我國《民法典》在第226條、第227條和第228條中分別確認了三種交付方式: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

3、實際交貨根據交貨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三種情況:

(1)送貨上門。即賣方將貨物發送給買方,貨物交付給買方即完成交付。

(2)上門取貨。即買方從賣方處取貨,貨物運出賣方時交貨完成。

(3)寄售。即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買方承擔運費。此時,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完成交貨。

三、所有權有哪些類型?

1,國有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集體所有制

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

3.私人所有制

私有制包括合法收入、合法儲蓄、投資及其收益、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壹條* *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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