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的效力是永久的,但受訴訟時效的影響。即使能證明被告抗辯超過訴訟時效,也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記錄作為證據的要求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視聽資料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視聽資料要提供原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音像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將視聽資料作為定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
3、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壹方當事人“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的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有效期壹般是永久的,不會過期。視聽資料是視聽資料,是證據的種類之壹,是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