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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手機錄音證據不會失效,可以永久保存。法律錄音資料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壹,是法律認可的。最好用錄音筆作為證據。有必要選擇合適的錄音設備來收集錄音證據。保存好原始錄音,不要修改、編輯或移動。我們不能無視法律的規定。剪切粘貼後的音頻文件就不是原來的了,即使移回來也改不回原來的了。

錄音的效力是永久的,但受訴訟時效的影響。即使能證明被告抗辯超過訴訟時效,也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記錄作為證據的要求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視聽資料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視聽資料要提供原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音像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將視聽資料作為定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

3、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壹方當事人“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的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有效期壹般是永久的,不會過期。視聽資料是視聽資料,是證據的種類之壹,是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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