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合理限制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消費金額,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
我認為有四點需要特別註意:
壹是完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制度和機制。
明確國家網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統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明確國家新聞出版、電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第二,加強網絡信息內容建設。
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信息。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發現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處置措施和報告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欺淩。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欺淩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
第三,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規定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引導未成年人行使相關權利。明確個人信息泄露、篡改或丟失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應急處理要求。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格設定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訪問權限,開展個人信息合規性審核。明確加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保護。
第四,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
明確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要求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提供高質量的網絡素養教育課程。強化學校和監護人網絡素養教育責任,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管理制度。
明確未成年人網絡防護軟件和未成年人專用智能終端產品的功能要求。規定未成年人用戶數量較多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重大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