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應當參照八小時工作制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休息工作和休息措施,但休息工作和休息措施必須充分有效地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實行周六、周日為周休息日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加班又稱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壹定程序要求勞動者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每日最高工作時間和每周工作日以外工作。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與工會協商並經工會批準。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在征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允許強迫工人加班。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與其協商,只有勞動者本人願意,才能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不能強迫其加班。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時間長度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