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因很復雜。施工方多負責堆放材料,供應商責任(待戶主追究)是預制板在其凝固期前破碎的責任。
3.合同約定安全責任由施工方承擔,無資質的責任更大;
4.處理意見:施工方承擔大部分責任,配合業主追究供應商的部分責任。如果房子需要返工,也需要三方協商。
隨著農村建築市場的逐漸繁榮,由於各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時有發生。雙方的責任之爭往往成為訴訟的焦點。
第壹,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普遍采用承包的模式,即多名勞動力聚集在壹起,組成壹個松散的施工隊,由壹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接手工作,與業主協商報酬,只掙工資。根據這種情況,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責任主體壹般應該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以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第二,責任分配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和此類案件的特點,各方責任的劃分壹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到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而不應將責任過於集中在壹方。
(壹)工長的責任
建設部1996頒布的《農村建築工匠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考試,取得農村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鄉村建設工匠資格證書的,不得承接鄉村建設工程。”目前,很少有農村建築工匠獲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從辦理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工長,有責任充分重視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其人身安全。但實際上,他們並不是專業的施工隊伍。壹般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盲目倉促施工,領導很少進行安全教育。工頭的上述過錯是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因素,故在劃分責任時,工頭壹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2)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將工程發包給沒有《村鎮建設員資格證》的人,是業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錯誤選擇的民事責任。
不同情況下,房主可能有其他過錯。如果按照約定應當由業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業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則是業主的過錯,他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主要責任仍應由工頭承擔。因為保證安全施工永遠是工長應該註意的職責,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業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3)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壹般情況下,傷亡者本身存在對自身安全不夠重視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他自身的過錯仍然明顯,甚至是造成他傷亡的主要因素。這個時候,他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但承擔主要責任是不合適的。這種情況下的責任劃分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如果讓建造者自己受傷,如果讓他承擔主要責任,就會過分強調過錯責任原則,忽視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的人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的是指工作中不細心,造成他人傷亡的情形。如果不小心碰掉了壹塊磚,傷到了別人。有時造成損害的人是施工隊以外的人,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