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的具體程序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產權;
2.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值,確定拍賣底價;
4.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房屋,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如果拍賣完成,法院將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如無人出價或拍賣失敗,法院可在第壹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委托拍賣公司再次拍賣;
7.如果第二次拍賣仍然失敗,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降價拍賣,房屋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
拍賣轉讓房屋的方式如下:
1.壹是確認法院是否解除了對財產的查封;
2、準備好材料,以書面形式發給相關部門,如下:
(1)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書、買受人身份證明、競買協議、傭金發票、付款銀行單據,向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權屬登記;
(2)法院提供的民事裁定書;
(3)法院委托拍賣行的拍賣書;
(四)拍賣單位與拍賣成交人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
(5)拍賣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和《私有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表》;
(6)購買房屋的拍賣人需要提交各項稅費繳納證明;
3.當事人自願履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 * *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壹方不願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的強制過戶判決、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戶;
4.法院可以出面協調建設局和國家體育資源局的關系,依法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法院有權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根據具體評估確定價格,並協助競買人轉移所有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評估。
人民法院評估被執行人股權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相關企業拒絕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