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變更後原擔保人還需承擔責任嗎?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時,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保證人對合同變更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變更主合同會改變主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範圍也會發生變化。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內容,減少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責任;債務人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仍應當按照原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限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按原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為防止主合同變更時擔保責任的變更,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不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主合同,保證人仍應為變更後的合同提供擔保,因此可以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另外,如果保證人要繼續承擔保證責任,需要取得保證人對合同變更的書面同意。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主合同內容發生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合同內容發生變更的,保證人可以依法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變更主合同內容的約定已實際發生效力的,未經保證人同意,對加重債務人債務的部分,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時,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保證人對合同變更的書面同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百九十五條* *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少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