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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用工有哪些規定

個體工商戶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

個體工商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屬於個體經濟組織的範疇,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個體戶雖然大多規模較小,但也是用人單位,符合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所以他們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應該通過勞動合同來明確。如果個體戶不簽合同,法律後果是賠償,及時續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自試用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此外,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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