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能否在享受工傷待遇的同時獲得人身損害賠償,需要判斷侵權人是否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獲得人身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相反,勞動者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職工因第三人原因發生工傷,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醫療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優先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員工獲得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應當從工傷保險責任中扣除第三方支付的五項費用,即: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受傷害員工在帶薪停工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
工傷保險是壹年交壹次嗎?
工傷保險不是壹年交壹次。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基本是1月1日繳納。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由於各行業風險系數不同,繳費費率也不盡相同,壹般為0。五比二。0%,交的費用不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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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