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相同要件是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妳的情況,主要從主觀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
分析壹下,妳當時請朋友吃飯,是出於朋友之間的情誼。雖然妳在朋友死亡的結果上犯了壹些錯誤,但妳覺得有責任問這個問題。這種“責任”和“過失”更多的是基於社會道德,而不是刑法中的“責任”和“過失”,不再符合主觀上追究法律責任的要求。
犯罪的對象和客觀方面更不符合偵查條件。
但是在民事責任方面,就有些不同了。
(1)雖然主觀上沒有使他醉酒的故意,但妳認為對他可能造成的傷害是可以避免的(即妳認為喝了壹點酒對開車沒有影響),這與他後來的醉駕死亡有關。
(2)作為妳們之間的朋友,如果妳有理由相信他應該知道自己酒後開車,喝酒對他會有危險,但繼續勸他喝酒已經超出了善意的界限(明顯醉酒,正常人壹看就不應該開車,勸說已經過分),這也有侵害他人的故意或過失;
(3)就交管部門而言,可以推斷酒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無意識的還是駕駛時失控的。如果已經超過壹定濃度,在意識不清、醉酒嚴重的情況下,妳已經可以看到了,但是妳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讓它行駛,導致死亡。妳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綜上,如果符合當時邀請客人喝酒的情形,可以認為已經實施了壹定的侵權行為。受害人本人也有重大過錯,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1)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民因過錯(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公民身體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但是,曾經有壹群人壹起吃飯,因為別人勸他們喝酒,然後其中壹個人就病倒了,當場死亡。其他人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最後其他參加酒席的人,出於對壹定法律責任的考慮,每人支付了幾萬到幾十萬元作為喪葬費和撫養費,以照顧去世朋友的家人。
我的建議是:把當時在壹起喝酒的朋友都召集起來,大家出點錢對死者家屬表示慰問。積極與受害者家屬溝通,獲得原諒。讓這次事故造成的心理和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如果已經買了人身險或者車險,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再找保險公司索賠(現在酒駕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有的法院會判給保險公司賠償,有的不會判賠償,概率是50%,可以試試)
盡量幫助死者家屬。這樣可以讓妳和他的家人更好的面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