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法院作出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都存在低級錯誤,以前在很多地方法院都發生過,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但現實表明,這個緊急通知並沒有阻止這種低級錯誤的再次發生。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經常出現低級錯誤。直接原因無疑是工作人員在使用拼音輸入法和法律文書模板時粗心大意,導致了各種低級錯誤。但這反映出涉案法官、書記員不負責,工作作風不嚴謹,工作態度不端正,沒有認真對待法律文書的嚴肅性。也就是說,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錯誤百出。根本原因是壹些司法工作者對法律文書的制作和司法工作缺乏應有的尊重。在制作法律文書時,不進行必要的檢查、核對、校對,壹味依賴智能糾錯軟件的應用來發現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