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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概念是什麽?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其授權範圍內向第三人表示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被代理人直接享有和承擔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代理,其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第三人進行經濟活動時,其產生的經濟權利和義務直接屬於被代理人。在經貿活動中,有專門從事代理業務活動的代理銀行;在法律事務中,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單位可以聘請建設咨詢公司作為代理人,進行工程發包、招標代理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代理商主要有以下特點:

(1)機關活動必須具有法律意義。也就是說,代理人的行為可以產生壹些法律後果,會導致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如簽訂合同、訴訟代理等。代理的這壹特征使其區別於委托具體事務,如整理材料、審稿、為他人計算等,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代理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代理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法律行為的,該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而不是代理行為。該行為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由代理人本人承擔。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表達意思。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理人通過自己的思考和決策,對授權內容作出獨立的、主觀的表示,即代理人以自己的意誌積極地進行法律活動,以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和願望。代理人能夠獨立表達意誌的特點,是代理人與中間人、信使、中國見證人的區別。中間人又稱介紹人,負責介紹當事人建立經濟法律關系,只起到為雙方提供信息、創造條件的中介作用。他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需要獨立表達意思。傳播者只是機械地、如實地將壹方的意圖傳達給另壹方,沒有獨立做出該意圖的必要性和權利。作為證人,他是法律關系的見證人,他只起到證明法律關系的作用。因此,他既沒有表達法律行為的意願,也不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因此代理關系中設定的權利義務應直接歸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的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執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的不當代理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關系包括三個方面: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代理人與代理行為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關系,委托人與代理行為相對人之間的歸屬關系。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至於哪些行為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應該遵守法律。壹般來說,除了法律要求行為人親自完成的行為外,都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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