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應當在進境前30天報驗;進口其他動物的,在入境前15天報檢;進口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入境前7天報檢。
動植物包裝和墊料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申報對象實施檢疫。
前款所稱動植物包裝和墊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裝和墊料的動物產品、植物和植物產品。檢疫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疫:
(1)動物:檢查流行病的臨床癥狀。發現疑似感染傳染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時,應當在主人或者護送人員的配合下查明情況,並立即處理。動物的墊料、剩余飼料和排泄物,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消毒。
(2)動物產品:檢查有無腐敗變質,容器、包裝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許從運輸工具上卸下。如果發現散裝貨包裝或集裝箱破損,貨主或其代理人應負責在卸下運輸工具前做好分揀工作。根據情況,對運輸工具的有關部位和裝載動物產品的容器、外包裝、墊料和汙染場所進行消毒。如需實驗室檢疫,應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對易滋生植物害蟲或隱藏雜草種子的動物產品,應同時實施植物檢疫。
(3)植物和植物產品:檢查貨物和包裝是否無病蟲害,並按要求取樣。發現病蟲害並可能傳播時,應及時對該批貨物、運輸工具和裝卸場地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同時,對來自動物傳染病疫區或者易攜帶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體並用作動物飼料的植物產品,實施動物檢疫。
(4)動植物包裝材料和鋪墊材料:檢查是否攜帶病蟲害,隱藏雜草種子和土壤,按規定取樣。
(5)其他檢疫物:檢查包裝是否完好,是否被病蟲害汙染。發現被病蟲害損壞或汙染時,應當進行農藥處理。同壹批進口動植物產品在不同口岸卸船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只對在香港卸船的貨物進行檢疫,提前卸船口岸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及時將檢疫和處理情況通知其他卸船口岸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需要簽發旅行證的,由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匯總後簽發檢疫證書。
在卸貨港檢疫發現疫情,必須在船上進行熏蒸消毒時,由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統壹出具檢疫證明,並及時通知其他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海關、邊防部門截獲的非法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交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