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個要具體分析。如果不是自願,則構成強奸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女方在被強奸過程中沒有反抗,但事後立即表示不同意,壹般按強奸罪處理。因為當時女方大概以為自己受到暴力威脅,為了保命不得不假裝聽話。她壹旦脫離了施暴者的控制,就立即報案,這無疑構成了強奸罪。但如果女方在強奸過程中對強奸犯有感情,或者出於面子,想和強奸犯同居,事後沒有報案,則不認為是強奸。實踐中主要有兩個判斷標準。壹個是女方當時是否激烈反抗或者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壹個是女方脫離施暴者控制後是否及時報案。如果女方當時願意和施暴者壹起生活,但過了壹段時間後又反悔並報案,則不認定為強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