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該條規定“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主要是指股東大會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其他股東的程序性權益,但不包括侵害其他股東的實體性權益的情形,屬於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需要註意的是,本條中的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不是表決所采用的表決比例,而是記名、匿名、口頭、書面表決等表決形式。違反表決通過的表決比例的,應當認定股東大會未作出決議,即股東大會決議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股東大會決議不成立。
(二)違反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的內容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該條規定“內容違反公司章程”,主要是指股東大會的內容違反公司章程,但不包括對未接到通知的股東或根據公司章程投反對票的股東所享有的合法實體權益的侵害。後者是無效的股東會決議。
(3)會議召集人不合格;會議通知或公告的缺陷;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加表決;決議未達到法定最低投票人數;該決議違反公司章程。
無論決議是無效的還是可撤銷的,都要經過法院的確認和判決。股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可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