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和返聘人員已經開始領取退休待遇的,單位壹般不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為雙方的關系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但是如果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去參保繳費。
退休再就業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員工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退休後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作為人力資源繼續存在的行為或狀態。
根據相關規定,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如果重新就業,就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工作的人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是以勞動關系為基礎的。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退休、返聘人員已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下,單位無需繼續為其繳納社保。
如果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尚未終止,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這種情況下,有的地方司法機構會按勞動關系處理,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下,企業仍需繼續為員工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