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代理壹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義務處分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訴、應訴,參加法庭調查、調解、聽證,提供相關證據並代為陳述,發表辯論意見等。
2.特別代理特別授權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例如,代表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表和解和反訴或上訴。這些都是被代理人特別授權的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由授權的被代理人承擔。特別授權的律師有更大的權力。
全權代表的權力:
委托書的全權主要是委托協議中約定的範圍。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所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進行訴訟。代理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進行訴訟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綜上所述,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可以在代理範圍內完成任何交易的代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僑居國外的中國人* *和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人*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人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僑團認證。
第五十七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