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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的規則是什麽?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誡勉: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執行不力的;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武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搞無原則的爭論;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搞華而不實、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失誤;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需要誡勉談話的情形。

在紀律審查中,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受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雖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誡勉談話的處罰是什麽,有什麽影響?

1.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以達到事先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誡勉談話、紀律處分、組織處理,都是黨組織對問題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措施。也就是說,壹定要重視性取向的早期征兆,防止小錯演變成大錯,觸犯法律。所以要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等措施,對妳進行問題提醒、教育和處理。

法律依據

《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函詢暫行辦法》

第二條根據黨委(黨組)要求,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對下壹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誡勉:

(壹)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霸道,或者在領導班子中搞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

(四)搞華而不實、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用人上犯錯誤的;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

第四條誡勉談話,應當向被談話人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註意的問題,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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