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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地方檢察院
被告人鄭×龍,男,30歲,初中文化,漢族,XX省XX縣人,身份證號xxxxxx。是XX縣XX鄉XX村的運輸專業戶。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00年3月晚7時許,鄭某因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昏迷,後將其殺害。因故意殺人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於2000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偵查終結,被告人鄭×龍於2000年XX月XX日以故意殺人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後,告知被告人鄭×龍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鄭×龍,並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
根據該法,現認定:
2000年6月5438+10月65438+3月晚上7點多,鄭×龍駕駛壹輛X牌汽車(車牌號:XXXXX)從本縣到X縣拉沙。晚上11點40分,鄭×龍行駛至XX郊區時,迎面駛來壹輛東風牌轎車(車牌號XXXXX)。這輛車沒有按要求發出超車信號。由於燈光刺眼,鄭×龍看不清道路,但鄭×龍繼續行駛,將壹名正在上夜班的被害人陳×娟撞倒在地,致其立即昏迷。鄭×龍撞倒陳×娟後,停下腳步走到陳身邊,聽到陳×娟呻吟。為逃避罪責,鄭×龍產生殺人的邪念,將陳×娟拖至距案發現場約100米的路西壹涵洞處,用手緊緊卡住陳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事後,鄭×龍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抓捕過程、車牌號、民事判決書、訊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據清單及照片、被告人現場痕跡樣本、被害人現場痕跡樣本、被告人身份材料等。公安機關制作;2.證人證言:證人XXX、XXX、XXX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4.鑒定結論:XXX司法鑒定所的鑒定報告和屍檢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龍在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昏迷後,為逃避罪責,未經急救或醫療,將殺害。被捕後對問題供認不諱,避重就輕,拒不認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從重處罰。
我在此傳達
XXXXX法院
1.被告人鄭×龍現羈押於看守所;
2、主要證據清單和證人名單;
3、主要證據復印件。
這份文件與原始支票相同。
2001 x月x日
XXXXX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