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期待權。被繼承人不死亡,繼承關系就不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利。要實現遺囑繼承權,必須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不發生遺囑繼承關系。如果父母健在,他們的房產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把財產給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或者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家庭財產、夫妻財產、合夥財產未經分割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屬於死者的部分就是遺產。壹切非法取得的財產都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二、繼承的開始、接受、放棄和喪失
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身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宣告失蹤人死亡的,以法院判決確定的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時間。”
(2)接受繼承。《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根據該條精神,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繼承,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該條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贈與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期滿不辦理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也就是說,受遺贈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的兩個月內接受或者放棄遺產。超過法定時間未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遺產。
(三)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壹項民事權利。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民事權利。繼承人壹旦放棄繼承權,就不能再堅持繼承的主張。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第壹,放棄繼承權壹般要書面聲明。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是在遺產分割之前。第三,繼承人放棄的,必須書面聲明或者由繼承人直接明確聲明,並經有關組織認證或者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於防止壹些人以他人放棄繼承權為借口,非法侵犯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三,法定繼承的順序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順序為: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首先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