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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規定采取哪些措施?

從法律上講,公職人員被拘留是指被調查人有嚴重的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行為,需要監察機關在取得證據後進壹步調查。同時,被調查人有法定情形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拘留措施,將被調查人拘留在指定場所,被調查人不能離開特定場所。

壹、法定留置權的含義

法定留置是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將被調查人羈押在特定場所。

二、留置措施的期限

根據《監察法》:“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壹般來說,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拘留時間可以延長壹次,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定留置是指監察法中的留置措施,即監察機關調查後,在確定被調查人的證據後,被調查人需要審查被調查人,且被調查人具有法定情形的,監察機關經審查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扣留在特定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的部分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並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查批準,可以將其羈押在特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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