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當地環保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
2.環保局受理申請。
3.實地核查。
4.兩種情況。
(1)合格的頒發證書。
(2)不合格的應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1)再次實地核查。
②合格認證。
壹、環境保護許可證所需資料
環保審批需準備的材料:名稱批文、法人身份證、經營範圍、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坐標圖、產品原料、主要產品年產量、工藝流程圖。先出環評報告,再辦理環保審批。環保方面,也有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有效期壹般為5年,臨時排汙許可證的有效期壹般為1年。
二、環保部門核發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排汙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工藝和產品未被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淘汰或禁止的;
2、被申請企業不應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建設的區域;
3、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汙染防治設施或汙染物處理能力;
4.應用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和要求,排放符合相關要求。對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汙單位,還應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
5、排汙口設置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法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制度。
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得排放汙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十九條排放列入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目錄的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依法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