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6《民法通則》雖仍堅持區分制度,但僅規定了法定繼承,規定“法定繼承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對無繼承的跨國財產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91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死亡,留在我國的財產無人繼承、無人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外國人在中國的遺產是按照中國的法律,也就是遺產所在地的法律來處理的。此外,《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既沒有繼承又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屬於集體所有制組織。”可見,與中國締結的條約中有規定的,就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沒有條約的,按中國法律辦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位於中國境內的跨國無主財產中的不動產壹般返還中國國庫;跨境無人認領財產中的動產壹般在對等的基礎上交給死者國籍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