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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後多久發布壹次判決書?

勞動仲裁審理後,可在45天內下達判決。

案情復雜的,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15天,最長不超過60天。超過60日仍未下達判決書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符合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約定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申請人申請回避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並就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應當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並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的決定,但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不影響反請求的審理。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壹般在開庭30天後裁決。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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