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
起訴的壹方是原告,被起訴的另壹方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審判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後,作出判決前所做的全部調查工作的總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審前準備、調解、審判三個階段:①審前準備。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
法官審查訴訟材料,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者應訴條件的當事人,並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
②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先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者和解協議。
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記錄該協議,壹般不出具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聽力。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將開庭審理。
將開庭日期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判斷
根據審理情況,應當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立即宣判。
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
離婚案的壹審程序已經結束。
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他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