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使用;
2.窮盡主義;
3.首次使用權;
4.優先權利。
商標侵權有以下四個要件:
1,肯定有違法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沒有取得商標權人許可或者其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客觀上使用了註冊商標,其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人在開始時未經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或者許可而使用商標,但事後得到許可或者追認,或者商標註冊人在得知這種情況後不予理睬並表示默許,並不違法;
2.壹定會有損害結果。商標權是壹種無形的知識產權,損害結果可能是有形的物質損害,也可能是無形的經濟損失,或者兩者兼有。具體可以表現為商標所有人產品銷量下降,利潤減少,停止侵權導致生產成本增加,商標信譽下降,消費者投訴等。
3.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是多樣的,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還有間接因果關系,如為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的商標已經核準註冊,自己無權使用,但仍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過失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知道他人的商標已經核準註冊的情況下,仍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該註冊商標近三年實際使用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