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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起訴不還借款的程序?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去法院打官司欠錢要遵循以下程序:(1)寫起訴書;(2)攜帶證據、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交納訴訟費;(3)庭審過程主要包括:宣讀法紀、開場白、詢問是否回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證據、被告證據、原告質證、法官提問)、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出庭後核對筆錄、宣判。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質證更為重要。在辯論階段,當事人可以圍繞案件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應當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官裁決。(4)執行判決。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勝訴方可以依法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償還,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根據庭審情況變更訴訟請求。依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貨幣債務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以清償債務。借款人或貸款人有權要求返還或補償拍賣所得與應償還貸款本息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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