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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議論文

從歷史上看,西方有四種類型的平等觀,即實質平等、機會平等、條件平等和結果平等。四種平等觀的出現反過來反映了西方對平等和公平的認識和研究的深化和發展。早期是基於宗教意義和道德價值上的平等,即正義即平等,平均分配即公平。這就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絕對平等思想。早在公元前30世紀的古埃及,人們就稱掌管莊稼的神奧西裏斯(Osiris)為正義之神,以人們生前是否勤於耕種莊稼來判斷他們的罪過。公平是以勞動為內在依據,上升到評判社會生活和人類美德的最高標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壹些西方經濟學家和自由主義者開始關註收入和財富的平等以及個人福利的衡量。哈耶克在《自由制度》壹書中指出,公平分配應該是不平等分配,個人能力本來就是不平等的,所以給有能力的人提供平等的機會才是公平的。只要是源於個人能力的差異而不是機會的差異造成的不平等,這樣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這就是機會平等的提出。然而,壹些社會學家發現,個人的成功是由他的文化水平決定的。由於家庭和遺產的影響,富人的後代可以接受更好的教育,有更多的機會成功。這種天然的不平等對機會平等的建立形成了障礙,於是西方學者提出了條件平等的觀點,要求競爭者在同壹起跑線上參與競爭,認為這是公平的。然而,仍然存在問題。因為不平等的遺傳,富人的後代更容易成功。在法律面前和政治選舉中,富人比窮人更占優勢。現實是社會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壹些社會民主黨人還提出,國家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結果平等,即通過政治手段、稅收和福利制度增加弱勢群體的競爭力。西方新福利經濟學也主張通過國家宏觀政策和稅收調節,提高社會貧困成員的地位,實現社會福利功能的最大化,從而建立壹個公平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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