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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規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10》共包含135條,對原條文進行了70余處實質性修改,涉及傳喚轄區檢察人員辦案、申請兩年監督期、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範圍、閱讀補充卷、監督虛假調解書、再次抗訴、申請復查、申請管制部門對案件的初步審查等內容。各地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要準確理解和把握修改後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的背景、原則和作用,切實貫徹修改後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實現法律監督和準確監督,進壹步加強民事檢察工作;要加強與檢調檢察等部門的溝通協作,進壹步明確部門職責,完善銜接機制,規範辦理程序,保障民事主體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要加強對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分析研判,研究解決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將具有普遍意義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的適用情況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報告,第六檢察廳將加強指導,通過適當方式確保司法解釋適用的準確性;要從生動的民事檢察實踐中總結提煉民事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形成研究成果,以更高的標準引領民事檢察隊伍整體業務素質和法學理論素養的提升,以高質量的辦案成果和高水平的專業研究水準提升民事檢察隊伍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和檢察建議,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第五條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和管理分別由檢察部門、民事檢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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