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學術界對法律規則的結構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兩種觀點:“三元論”和“二元論”。“三要素理論”認為,每壹項法律規則通常由三個要素構成:假設、處理和懲罰。“二元理論”認為,法律規則由行為方式和法律後果兩部分組成。
這本書持有壹種新的“三要素理論”,認為任何法律規則都由三部分組成: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
所謂假設條件,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適用規則的條件和情形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何時、何地、對誰、在什麽情況下對人的行為具有約束力。
包括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
其內容是關於法律規則何時、何地、對誰生效。(2)行為人的行為條件。
所謂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如何行為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總結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的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可以分為三種:(1)可以是壹種模式,是指人們在什麽樣的假設下“可以如何行為”的模式。(2)應該是壹個模式,指的是什麽假設。
(3)不要做模特。在什麽假設下,人們的“禁止或禁止行為”模型。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可以稱之為正確的行為模式,但壹個模式和壹個不要成為模式也可以稱之為強制的行為模式。它們的內容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
所謂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符合或者不符合行為模式要求時應當承擔相應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實際行為對行為模式的差異,法律後果可分為兩種:(1)法律後果,也稱積極法律後果。它是法律規則根據行為模式的要求對人進行法律肯定的結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的保護、允許或獎勵。(2)違法後果,又稱消極法律後果,是人們根據法律規則中行為模式的要求,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結果,表現為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者請求恢復和賠償。
(2)法律規則和法律規定
現代國家的大多數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法典)都是以條文為基礎的。從其表達的內容來看,法律規定可以分為規範性規定和非規範性規定。規範性規定是直接表述法律規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規定,非規範性規定是指法律規範不是直接規定的。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的條款(如專門法律術語的定義、公布的機關和時間、法律的生效日期等。)不能獨立存在,但它們總是依附於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規範性法律條文。因此,法律規則應與法律規定區分開來。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也不是壹個。
在立法實踐中,人們的行為邊界通常有兩種不同的表達方式,用不同的條文來表述。具體來說,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壹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幾個法律條文表達;(2)法律規則的內容是由不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規定表達的;(3)壹項規定表達了不同的法律規則或其要素;(4)法律條文只規定法律規則的壹個或幾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