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止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重大變化幅度超過20%)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擴展數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壹)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對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不大,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邊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重復。
作為整體的建設項目規劃,按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並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簡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
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有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的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