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查封個人財產必須有法律依據,或者有相應的裁判文書或者其他司法機關出具的相應文件。法院不會隨便查封個人財產。如果被查封,肯定是違法的。但如果法院查封財產,是因為對方在起訴前有權查封財產保全行為。法院不能隨意查封個人財產。法院不會隨意扣押個人財產。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個人財產。法院查封個人財產,必須是該人與他人有經濟糾紛或者有違法犯罪所得。如果向法院提起經濟糾紛,法院有權依法查封糾紛當事人的財產。那不是任意查封,是依法查封。個人涉嫌違法犯罪所得的,也可以查封,也是依法查封。如果壹個人與任何人都沒有經濟糾紛,也不涉嫌任何犯罪,法院在不告知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查封他的個人財產,這叫隨機查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