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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案件執行申請書

法律分析:申請執行須知

(1)受理範圍:我院壹審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行政、刑事判決裁定中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案件;生效的涉外仲裁裁決、爭議標的額30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億元的國內仲裁裁決、申請執行具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1.民事、行政裁判文書、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申請執行期限為1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最後壹日的次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的次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180天,自起訴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4.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又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可以在9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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