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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是指“做事”嗎

通常,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部分:

壹是當事人(買賣東西的人);

二、意義(想吃麻辣燙);

三、目標(想通過十塊錢搞定麻辣燙)。除非這個法律行為沒有特定的對象,否則要成立壹個法律行為,必須同時具備這三個重要部分。

不用擔心,法律行為的成立不代表有效,成立後也有可能無效。因此,也需要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首先,“各方”應該有能力采取行動。所有國家的行為能力都是相似的。壹般來說,當事人應當具有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應當具有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人(正常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點腦殘),無行為能力人(植物人)。

談到法律行為能力,人們往往會將它與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混淆。這三個怎麽區分?首先,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叫做權利能力,換句話說就是人格,所以當妳認真地說壹個人有權利能力,就相當於在討論他是不是人;其次,行為能力是看人能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事;最後,有沒有負責任的能力,是看妳做錯事之後是不是壹個負責任的人。

關於壹個人的行為能力,不壹定要以年齡來劃分,而是要看他做的事情是否與年齡相匹配。比如壹個16歲的孩子出來賣麻辣燙掙錢,法律也認為他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盡管他不滿18歲。有同學問,鴨血粉絲呢?擔擔面呢?烤腰子在哪裏?不要調皮因為壹個16歲的男孩要有壹個世界的知識和知識儲備,他完全有可能成為壹個優秀的麻辣燙運營者。比如妳九歲的時候,妳覺得自己是壹個完全不懂事的人嗎?妳九歲的時候買過煎蛋卷嗎?妳買了壹支鉛筆嗎?如果妳在九歲的時候就意識到,買壹個冰淇淋可以提高自己的舒適度,買壹個漂亮的發夾可以讓隔壁班的小王多看妳幾眼,那麽這個時候,妳就有了九歲的演技。

第二,“意思表示”應該是健全的,沒有瑕疵的。

比如妳在農展上愛上了村花阿梅。妳們形影不離,已經談婚論嫁。妳甚至因為妳的愛,給阿梅買了很多人羨慕的牛頭拖拉機。結果我去阿梅家求婚的時候,發現阿梅的父親已經把她嫁給了縣長的兒子,也就是霸道的村支書小王。那麽為什麽小王不願意就可以和阿梅結婚呢?因為小王使用了強制手段,通過這種不自由意誌的表達而形成的婚姻行為是可以撤銷的。因此,基於脅迫或者欺詐,意思表示很可能被撤銷。

第三,“目標”必須合法、可能、明確、適當。

首先,題材要合法。所以妳不能發帖說:“我目前有5支AK-47,急需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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