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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如下: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可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存期分為5類:3年、5年、10年、15年、25年。

(1)持久性:保管會計檔案的存貨、銷毀會計檔案的存貨和年度財務報告;

(2)25年:現金及存款日記賬;

(3)五年:固定資產卡片賬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五年,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

(4)3年:月度和季度財務報告;

(5)15:其他。包括所有會計憑證、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不包括現金和存款日記賬)、會計轉賬清單。

會計檔案保管的法律法規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而制定的壹部法律。2015 2065 438+065 438 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第79號令,修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2065 438+。

65438至0984年,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65438至0998年首次修訂。原《管理辦法》實施10多年來,對規範和加強單位會計檔案管理,促進會計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保管會計檔案的表現。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會計檔案的內容範圍、承載形式、管理手段和利用方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有的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突出表現為:

(1)隨著各單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細化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以電子形式生成、傳輸和保存,形成了大量的電子會計檔案,需要進行標準化處理。

(2)隨著我國會計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國家檔案管理規範、標準的制定或修訂,原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表述已不再適用,會計檔案的範圍、保管、利用和銷毀等規定需要相應調整或完善。

為做好原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從2012起,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先後組織部分信息化程度較高的企業和地區開展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試點工作。

2013-2014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就電子發票記錄和保管問題進行了多次討論,組織部分企業和地區開展了電子發票和電子會計檔案管理綜合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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