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孩子;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至少30歲。
【收養程序】收養子女的條件和程序
收養條件:(1)夫妻雙方年齡均在30周歲以上;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夫妻雙方的收養意見必須壹致;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年齡在14周歲以下。
申請程序:
(1)采用者應提交的文件和證書:
A.申請表。內容包括收養的原因和目的,保證被收養人不被遺棄、虐待和健康成長;
B.護照和海外居留證明;香港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有效的臺灣省居留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或簽註的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c、經駐外外交機構或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經收養人住所地國有主管機關認證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公證機構認證,經澳門當局認證或經臺灣省公證機關公證,以及收養人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狀況、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材料;
D.意向書。被收養人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必須提交願意被收養的函。
E.照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兩寸團體照兩張(彩色或黑白);
(二)收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
a、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副本)
b、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c、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告孤兒的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D.棄嬰公告;
e、被送養人所在兒童醫院出具的送養前健康檢查或殘疾證明;
F.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