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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管轄權

首先,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壹般原則

1.涉外民事訴訟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2.涉外民事訴訟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管轄的壹般規定;

3.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管轄權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4.如果上述法律或條約沒有規定,可以參加國際慣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做法來確定管轄權。

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主要包括:

(1)牽連管轄。即在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對在中國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特殊地域管轄,可以由案件實際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選擇與糾紛實際有關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應訴管轄,即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未提出異議但應訴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4)專屬管轄,即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而提起的訴訟,由中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對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包括以下案件:

(壹)涉外合同糾紛案件。指在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投資、借貸、保險、票據、證券、融資租賃、擔保、期貨、信托、合資合作、企業管理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業合同。

(2)涉外侵權糾紛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涉外商事活動中,因其財產權受到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包括貿易欺詐、票據侵權、證券侵權、產品責任、侵犯股東權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等涉外因素。

(三)信用證糾紛。指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當事人在開立和履行信用證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四)申請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國際仲裁裁決”是指由中國境內或境外的仲裁機構就涉外商事爭議所作出的裁決。判斷壹項仲裁裁決是否屬於“國際仲裁裁決”,標準應該是該裁決所處理的爭議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而不是該仲裁機構是否是域外仲裁機構。

(五)審查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兩種:壹種是涉外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僅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向法院申請確認。另壹種是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中仲裁條款的效力有異議,法院需要確認仲裁條款的效力。

(6)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民商事判決案件。包括:

(1)申請承認外國或港澳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決;

(二)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或者港澳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全世界在中國投資辦廠的企業家的權利。這也吸引了他們來中國進行壹系列的企業發展,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中外合資企業民事訴訟的管轄是針對部分中外合資企業在我國進行的相關企業發展活動受我國民法專屬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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