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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所有權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法律主觀性:

房地產權屬的法律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五條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房地產的核心類型是土地。還有其他類型的基於土地的擴張。法律上有分離說和吸收說。根據吸收理論,房屋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同理,農作物等土地上的附著物也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也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因此,根據不動產的定義和吸收理論,只有土地才是實體上的不動產。吸收說可以說是壹種傳統的法理學,但這種制度也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比如德國為了突出房屋的價值,把房屋和土地在價值上分開,提出了地上權制度,然後讓地上權根據吸收理論吸收房屋,這就符合吸收理論。另壹方面,其他國家提出了分離理論。根據分離論,土地和附著於土地的物(尤其是價值明顯的物,如房屋)被分離成不同的不動產。比如在土地上蓋房子,土地和房子是不同的不動產,但總的來說,會有與之壹致或協調的制度。比如日本提出了法定租賃權和法定地上權,這樣土地就是壹個獨立的不動產,法定租賃權或者法定地上權和房屋合並成為壹個獨立的不動產,那麽就符合傳統的法理。房產就是這塊土地上的建築物、物品不能動,土地使用證證明土地使用權屬於妳個人。兩者都是證明土地使用權的,但房產要拿到土地使用證後才能辦理。兩者差別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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