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受理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然後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控告、檢舉、移送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回執壹式兩份,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人各壹份,附卷壹份。
第壹款的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然後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a)嫌疑人正在實施有害行為;萊陽頭條
(二)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現行犯或者違法後立即被發現的現行犯移送公安機關的;萊陽頭條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或者找到的;
(四)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查詢核實時間和查封等措施期限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