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唐刑,我們就不得不談到禹刑。《左傳》曰:“夏有亂,於受罰;生意有亂,是湯刑。”虞興是夏朝法律的總稱,以虞命名。據說夏朝的法律多達3000條。初步確立了以習慣法為主體的五個刑名,分別是達比(砍頭)、莫(割鼻)、貢(損傷生殖器官,破壞生殖功能)、措(割額澆黑)。由於史料的缺乏,我們對《玉行》的內容了解不多。
夏起的商朝,在建國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唐刑”。這部法律是唐在都城西北制定的,在祖嘉年間進行了修訂。這是壹部奴隸制刑法典,也是壹部成文法典。
唐興是庾星在立法思想上的繼承和發展。唐興的刑事案件有300件,最嚴重的是不孝。正如《呂氏春秋》所說,“刑三百,罪重於不孝”。這在壹定程度上開始重視以“孝”為代表的“禮”與“刑”的相互借鑒。
人們習慣認為“唐興”主要是奴隸主壓迫奴隸的工具,但這其實是壹種誤解。商朝最早的統治者最大的威脅不是奴隸,而是大大小小的奴隸主。所以,唐刑內容的壹個重要部分其實就是官刑,即唐刑的實施對象主要是各級官員。《左傳》是這樣記載的:“其在宮中不斷舞,謂之巫術。”意思是官員縱情歌舞,如果官風不正就會受到懲罰。
在夏朝,有專門關押犯人的監獄。夏傑曾把商湯囚禁在王霞直接管理的下邰(又名浚臺)。商朝繼承了夏朝的監獄制度,強迫犯人服苦役。
《唐刑》規定的刑罰方法是殘酷的。如果有人公平地拋棄骨灰,他將被斬首。當商朝亡國之君紂王加強了這種懲罰的措施,如文學上的烙印之刑,從字面上看就讓人不寒而栗。
戰國思想家荀子主張“刑名隨商”,說明了唐刑在歷史上的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