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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的概念和書寫

規則的概念和寫法(壹)規則的概念和特點

規章、準則和制度都是國家領導機關和職能部門根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其中,規則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管理或者開展某種公務活動而制定的,要求相關人員遵守的規範性文件。

規則是在壹定範圍內適用於特定管理工作的程序規範和行為規範,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比如制定遊泳規則是為了加強遊泳池的管理,所有遊泳者都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再比如《交通規則》,是為了社會加強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而制定的。行人和車輛都應該遵守這些規則,管理者也應該根據這些規則進行交通管理。

規則具有以下特征:

1.有的放矢。規則的制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它是基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某項管理工作或某項公務活動,其內容必須是合法的,不能是任意的。

2.可操作性。規章的規範性事項必須透徹、詳細、具體,並能直接付諸實施。沒有必要制定實施細則來保證其實施。

(二)規章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壹條規則由頭、體和尾組成。

序幕

壹般只有標題項。如果發證機關級別較高,還需要明確發證的時間和依據。

(1)標題:由原因和語言組成,如《城市公共交通乘車規則》、《機房安全管理規則》等。還有的是由機構、原因、語言構成的,比如參加XX市職工運動會的規則。

(2)發布時間和依據:寫在標題下,有的在括號內註明規章的年、月、日和會議名稱;有的註明批準出版的年、月、日、機關,有的註明出版的年、月、日、機關。

主體

規章正文由總則、分則和附則組成。總則是關於制定規則的指導思想、理由和依據。子規則是規範性項目,是規則的實質性內容,是規則實施的基礎。

規章文本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兩種:表達這種形式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分句式,全文有順序;二是逐章文體。全文分為幾章。第壹章是總則,最後壹章是附則,中間是公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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