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料或者燃料,並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非法汙染環境行為的,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難以確定涉案環境汙染具體情況的,應當以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為依據,結合其他證據進行鑒定。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可以根據涉案物質來源、生產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和經批準或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認定。危險廢物的數量,可以結合被告人的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以及核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來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下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汙染物進行采樣檢測取得的數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1,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危險廢物;
2.《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3.含重金屬的汙染物;
4.其他有毒和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害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