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並於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自2011年5月22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9日,NPC常務會公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等八部法律,決定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壹、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課程進行備案管理,加強對駕駛培訓活動的監管,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課程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壹)第十五條修改為:“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投入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經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本法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