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的任何約定都不受法律保護,基於法律的買賣和轉讓都是違法的。如果對方想要回來,雙方可以達成協議。
在北京牌的非法交易中,競拍者面臨四大風險:
1.合同無效的風險。租賃後,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如果壹方反悔,訴至法院確認合同無效,被無效的概率極高。因為租賃買賣協議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也擾亂了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此類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2.問題中介風險。京牌的買賣和租賃過程中,很大壹部分是通過中介完成的。中介是否可靠,指標來源是否可靠,都是不可控的。如果買了有問題的指標,訴訟風險很大。實踐中,壹些中介為了追求利潤,往往隱瞞指標的問題,二手車市場的壹些中介往往將“問題二手車”與指標壹起出售,而指標的擁有者並不知情。如果買的是假車牌,除了賠買車牌的費用,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3.違約和續約風險。還有買斷京牌指標的,也就是買斷壹定期限的使用權,壹般是20年或者終身(車輛還是登記在別人名下)。但無論是買斷京牌,還是租賃京牌,競拍者都將面臨賣方違約的風險。尤其是北京品牌租賃,租期壹般為壹年。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投標人往往席地而坐,在續約時就以這個價格起步。為防止案件進入訴訟程序,認定京牌買賣或租賃合同無效,競買人不得不接受賣方加價,才能繼續使用指標;
4.抵押、出售和扣押財產等風險。壹般情況下,京牌指標是不能轉讓的。不管是買車牌還是租車牌,競拍者的車都會登記在賣家名下。如果賣方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出售或抵押,會給買方帶來財產損失。此外,如果競買人成為被執行人,法院會根據登記情況查封以競買人名義登記的車輛,即使競買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也無法支持。
綜上,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實際履行情況,對方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存在違約行為的,可以起訴解除合同、退錢、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