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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能夠控制的東西或者其他交易。

法律分析:

問:什麽是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和反證制度?律師解答:在決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中,市場份額對決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占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壹般可以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此,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都規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我國《反壟斷法》也規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及其適用原則。該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壹)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半數;(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總和達到三分之二;(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總和達到四分之三。該條第二款規定,在前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下,部分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壹的,不應當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就是所謂的數量微不足道原則。推定制度允許相關經營者通過事實予以反駁。《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對此做了進壹步規定,即“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備按照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因素控制相關市場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阻止、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不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第三條,該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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