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研、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第三十壹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許可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重大案件: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5只以上的;雖然沒有抓到,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也應定為重點案件:
(1)使用軍用武器、氣槍、毒藥、炸藥、地炮、鐵鍬等違禁工具20次以上,或者使用狩獵套1000套以上、陷阱200個以上的;
(2)使用夜間照明、明火、吸煙等違禁方法20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