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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強行同房的法律界定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果女方非自願或者女方未滿14周歲,則涉嫌犯強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強奸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婦女和強奸幼女是卑鄙的;

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

兩人或多人輪奸;

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即使是違背女性意願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夫妻,也犯強奸罪,男方會被判刑。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直接關系到如何理解強奸罪的客體。通常,強奸罪的客體表現為女性的性權利。權利是法律關系主體可以或不必做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證,並據此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任何權利都是由法律設定、確認和保護的,否則就沒有權利。權利和義務是並存的,任何權利的實現都是以壹定義務的履行為條件的。沒有不承擔任何義務的所謂絕對權利。總之,權利是依附於法律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由此看來,女性的性權利也是由壹定的法律設定的,並且與壹定的義務密切相關。具體來說,設定和確認女性性權利的法律主要是我國的婚姻法。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婚姻產生特定的夫妻人身和財產關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平等的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女性的性權利可以表述為女性拒絕與未與其結婚的男性發生性關系的權利。這種拒絕權是女性特有的性權利,不僅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而且伴隨著與丈夫共同生活、發生性關系的義務而存在。如果失去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單純強調所謂女性的性權利,在法律和情感上都是不成立的。

擴展數據

至於丈夫對妻子暴力行為的法律評價,可以從傷害、虐待等方面考慮,不壹定都可以歸結為強奸罪。事實上,妻子無權拒絕丈夫的性要求,並不意味著她無權拒絕丈夫任何形式的性行為。如果丈夫在與妻子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使用了暴力甚至其他侮辱手段,仍然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仍然構成公民之間的人身侵害。

女性的拒絕權往往表現為女性的性意願,或者換句話說,是女性性意願的壹種法律形式。因此,強奸罪可以理解為違背女性性意願的行為。需要強調的是,這種性的意誌應該理解為抽象的意誌。否則現實中很多特殊情況將無法正確適用法律。比如上壹講提到的“冒充警察騙錢強奸”的案例,受害人上前給假警察脫衣服,兩人發生了性關系。表面上看,性交並不違背女性的意誌,但實際上,從更高的抽象層面來看,仍然存在違背女性意誌的本質。因為,受害者在脅迫下被迫放棄反抗,被迫服從施暴者的性要求。所以這種“出軌”的本質還是強奸。

綜上所述,女性的性權利與女性的性意願相關,由法律設定、確認和保護,伴隨或對應壹定的法律義務,抽象的許可和保障。否認這種允許和保證的暴力行為是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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