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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如何處理顯失公平的合同和顯失公平的法律效力?

第壹,處理方式

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也有權選擇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1,因重大誤解而締結;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確規定,顯失公平的壹方因其損失較大,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在合理的賠償範圍內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對方當事人的經驗不足,造成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同等賠償的原則;

2.壹方利用其優勢地位或另壹方缺乏經驗。

判斷顯失公平,不僅要從壹般社會觀念的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還要考慮行為人依法處分權利的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能夠充分理解行為的內容並預見行為的後果,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處分權利義務,那麽對於行為人來說就不應該存在明顯的不公平。

顯失公平合同是指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急或缺乏經驗而對壹方明顯不利的合同。

比如某人因資金嚴重不足或業務急需,向他人借高利貸。這些借款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表現為雙方權利義務極度不對等,經濟利益不平衡,從而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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